忻州市特殊教育学校
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教师的日常行为,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以学生的身心健长为己任,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尊严,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和综合素养。
第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保持学习进取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致力于成为优秀的教育者。
第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注重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分享,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科学、严谨、系统的教育教学原则,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提供富有启发性的教育教学内容。
第七条 学校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程度和特点,差异化地设计教学方案,并适时调整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八条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九条 学校教师应当注重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提供积极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支持。
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注重学生的课堂参与,鼓励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和表达,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
第三章 与学生交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应当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思想、情感和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杜绝打骂、歧视、谩骂等不文明行为,严禁体罚和侮辱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家长的权威和决策权,积极与家长沟通,共同关心学生的教育成长。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第四章 个人品质与形象规范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修养和文明习惯,严禁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按时参加工作,不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当保持工作状态的良好,不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上课不接打电话。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应当保护学校的财产安全,爱护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不擅自占用或私自带离校园。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注重个人形象的塑造,穿戴整洁干净的职业服装,举止端庄大方。
第五章 责任与奉献精神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教育职责,遵循教育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当时刻保持与学校、学生和家长的沟通联系,及时回答家长和学生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发展,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情况,还关注学生的思想、品德、礼仪等方面的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师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如家长会、学术讲座、教研活动等。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如违反本规范,经学校审核属实,将依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如积极履行教育职责,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措施,鼓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学校教师。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补充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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