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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18日 22:34:01 访问量:352 作者:总务处

忻州市特殊教育学校

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

1.学校物品(教育教学生活办公物品及教学用品等)采购,分学期采购计划和临时采购计划。执行先请购、后采购,先入学校财产帐、后财务报销的制度

2.物品请购流程

1室、教研组制定学期采购计划或临时采购计划,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并经分管总务副校长审核

2分管总务副校长同意后交送校长室审批。

3校长同意后,交总务处采购经办。

4采购物品验收入库。

5物品请购人到保管室填写物品领用单或借用单,领取采购的物品。

3.总务处主任收到预报的物品请购单后,会同总务人员和财产保管员,清点库存物品,确定需要采购的物品清单。

4.物品采购原则

  1一般性的、急需的且金额较小的教学用品、办公用品等物品的采购,采取就近采购。

2凡数量较多、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一般性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学生生活用品、学习用品,采取定点购买统一结帐的方式,由总务处主任、保管员、财会人员共同选择2-3家交通便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格公道、商品齐全的较大型的商店作为对口固定性采购单位。

5.专业性较强或选择性较活的物品采购时,请部门派出专业管理人员协同采购,以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

6.采购人员必须具备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地做好采购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规格、厂商信誉、价格等情况,择优择廉选购。

2实际价格超过预算价格20%以上的,应先请示后购置。

3没有严格的经济合同手续及负责产品质量的不购。

4有回扣金不折算冲减价格的不购。

5未经批准或批准手续不全的不购。

6计划外项目,经费不落实的不购。

7.在特殊情况下,经校长同意,可委托有关人员进行专项采购。

8.非常规性物品,特殊需要的物品,确需购置时需事先申请经费,待校长批准落实经费后,专款采购。

9.所有采购物品,都必须经过总务处财产保管人员清点验收入库登记入册签名后,报校长签字同意,才能进行财务报销手续。

二、入库

  1.所有学校采购的物品,都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由总务处财产保管人员登记入册后方能领用。

  2.所有入库物品,总务处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建立完整的财产帐册。按物品的类别记入固定资产账易耗用品账等。

  3.总务处保管人员要定期清点,做到帐帐相符,学校财产去向清楚,领用、借用手续完备。

  三、领取

  1.学校各部门所需物品,一律由总务处保管员负责发放。

  2.一般性常规性物品,由申领人填报“物品领用单”,经总务处主任签名后到校务财产保管人员处领取。申领时,一律签名登记,写明领取时间、用途,必须归还品还需写明计划归还日期。

  3.贵重物品、仪器、电器等设备的领用,必须由总务处主任签字,报校长批准,方可领取,领用人员签名登记负全责保管。

  4.总务处财产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徇私情,及时按标准发放物品,认真做好各类物品的入库、领用登记,所有“物品领用单”统一保存,以备查验。固定财产帐目必须永久保存,易耗物品每学期总清点一次,列帐备查。

  5.凡领取必须归还的物品,至计划归还日期时(一般为一学期),应按时送还仓库,保管人员要严格检查是否有损坏、残缺情况,分情况上报总务处主任再报校长处理,发现情况不报,或未按时收还,则由保管人员负责。

  6.如遇领取必须归还物品的人员离职调岗或离校,则必须到总务处办理妥归还手续或移交手续,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遗失、损坏则应查明原因,照章处理。如因保管人员渎职未予追还,则由保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7.学校财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应由借用人(校外单位借用本校财产必须持有单位证明)填写借用单一式二份,经校长、总务处批准后,方能出借,一份交借用人,另一份作财产借用凭单。借用人对借入财产应负经济责任,如有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所借财产用毕及时归还。

 

 

编辑:刘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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